关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议

 

吴敬琏

200434日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的发言要点)

 

1、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实行“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”的基金部分积累制以来,基金不足始终是个困扰我们的问题。由于政府在养老金上对老职工有大量欠帐(据2000年时的估算全部隐性养老金债务高达1~10万亿元,参见王梦奎主编:《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》,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,第509-526页),现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余额只有区区1330亿元,如果不予补足,不但会使新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举步维艰,弄得不好,还会危及我国的财政安全。

 

2、对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,十六届三中全会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》已经做了原则的规定,这就是: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,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,逐步做实个人帐户”;“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”。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中共中央的上述决定落到实处。现在各级国资委已经建立,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革即将次弟展开。划转国有资产、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必须及早作出规划和部署,并依照法律有步骤地加以实施。如果错过了时机,充实社保基金的计划会有落空的危险。

 

3、十五大要求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。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。向它划转部分国有资产,不但能够充实社会保障的资金储备,而且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得到加强,作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得以完善,其意义十分重大,需要促其尽快地实现。

 

4、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储备,除了动用部分原有的国有资产积累外,还可以考虑从其他社会资源的运用中取得收入。为此,我们建议制定法律,规定在批租土地和拍卖无线通讯牌照等公共资源时,将收入的一定份额划交社会保障基金。